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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文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文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1396号原告: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7楼。法定代表人:林丽英。委托代理人:华清,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文健,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文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交纳。审判长  李常明审判员  张华理审判员  杨丽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绮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