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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郝媛媛与被告王丽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媛媛,王丽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4民初194号原告:郝媛媛,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王丽丹,女,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郝媛媛诉被告王丽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玮瑛、人民陪审员李卿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郝媛媛、被告王丽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媛媛诉称,原告住沈阳市于洪区汪河路43号1-2-2室,被告住沈阳市于洪区汪河路43号1-3-4室,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2016年12月31日晚9点左右,回到家中发现家中发水,到厨房后发现是楼上冲下来的的水。家中的厨房橱柜已全部被淹,厨房里大米、白面也被水泡,个卧室的地板,榻榻米都被水冲,等等。经几次与被告协商无果,现诉至法院,经法院评估损失为4600元,鉴定费2000元,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7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丽丹辩称,漏水是由于装修公司对地热改造工程出现水管崩裂造成的,我已经起诉装修公司(另案),希望原告的损失由我一起向装修公司提出赔偿。对原告物品损失赔偿,有评估报告4600元,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原告住被告楼下。2016年12月31日晚上约21点,原告回家时,发现家中厨房从楼上冲下水,造成室内物品被水淹泡。后来小区物业公司关闭了自来水和供暖总阀。原告与被告协商财产损失问题,未果遂原告于2017年1月5日来院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另查明,原告的室内财产损失,经辽宁兴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价值为4600元。对此评估结论,原、被告均无异议。原告支付评估费2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庭上陈述、原告提供的物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辽宁兴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家因被告家供暖管脱落导致跑水事件,造成其室内财产损失,该损失经第三方鉴定为46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主张该损失应由装修公司赔偿,鉴于原告不同意与被告共同向装修公司提出赔偿,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原告的损失是由直接侵权人即本案被告家冲下来的水造成的,侵权主体为被告,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丽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郝媛媛经济损失4600元;二、被告王丽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郝媛媛鉴定费2000元;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丽丹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春英人民陪审员  张玮瑛人民陪审员  李 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