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5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丁洪涛、杨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洪涛,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恢28号申请人:丁洪涛,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执行人:杨洋,男,198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盐山县。申请人丁洪涛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5民初96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5民初9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景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玉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