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丁洪涛、杨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洪涛,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恢28号申请人:丁洪涛,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执行人:杨洋,男,198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盐山县。申请人丁洪涛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5民初96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5民初9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景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玉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