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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81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胜泽与沈立群合同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泽,沈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刘胜泽,男,1975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被执行人沈立群,男,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居民,宣威市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宣威市人民法院(2015)云0381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刘胜泽申请执行沈立群合同纠纷一案,刘胜泽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82383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沈立群下落不明,除在宣威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榕城信用社有存款4285.87元外(已依法扣划),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381执234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侯光庆审判员  吕则欢审判员  晏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熙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