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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8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杰与刘在跃、于慧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刘在跃,于慧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8190号之一原告:李杰,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刘在跃,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明,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慧艳,女,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李明,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杰与被告刘在跃、于慧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5月24日14时公开开庭审理,但在规定开庭时间内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84元,由原告李杰承担。保全费420元,由原告李杰承担。审 判 长  江 军人民陪审员  杨仕彬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