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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执字第008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润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2013包执字第00873-2号)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包河区润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包河区润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0873-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润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法定代表人:朱莉,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法定代表人:贾佳,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法定代表人:刘三元,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包民二初字第0265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344880元、律师费114000元、诉讼费21878元、执行费45000元、总计4709858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单位编码XXXXXX)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利二〇一六年元月三日书记员  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