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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政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政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01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政宏,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华容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广州市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8月13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政宏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政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1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政宏窜至东莞市大岭山镇润升百货二楼出入口伺机盗窃。期间,杨政宏见被害人王某口袋里有1部手机,遂靠近王,并扒走王的华为牌荣耀6X型手机1部(价值1160元)。随后,杨政宏被王某发现并抓获,当场缴回上述手机。以上事实,被告人杨政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政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政宏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政宏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政宏提出其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本案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杨政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杨政宏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又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政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明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慧晶李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