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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4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辽宁万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金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万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金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4537号原告:辽宁万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8号16门。法定代表人:李德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振玉,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和平区嘉兴街45号甲44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沈河区药王庙路3号701室。被告:丁金环,现住沈阳市于洪区万家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万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金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万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