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陆秀彩、陈逢基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秀彩,陈逢基,陈贤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55号申请执行人陆秀彩。被执行人陈逢基。被执行人陈贤基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陆秀彩户申请陈逢基户、陈贤基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罗志容陈朝光已扣划9528.04元,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光亮审判员 :覃作信审判员 :黄雄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沛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