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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品卓与商艳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品卓,商艳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66号申请执行人刘品卓,女,1973年1月28日生,满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高勒然,女,1945年6月28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商艳志,男,1965年4月14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刘品卓与被执行人商艳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吉0302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0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商艳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旭峰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石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