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品卓与商艳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品卓,商艳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66号申请执行人刘品卓,女,1973年1月28日生,满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高勒然,女,1945年6月28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商艳志,男,1965年4月14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刘品卓与被执行人商艳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吉0302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0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商艳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旭峰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石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