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民终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智波与张纪、于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纪,李智波,于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6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纪,女,198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智波,男,1985年10月16日生,汉族,现住常州市金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磊,男,1986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上诉人张纪与被上诉人李智波、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82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82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施 义审判员 赵德升审判员 熊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岷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