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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民初625号原告杨静华诉被告邝德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华,邝德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625号原告:杨静华,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柏云菊,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邝德海,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书云,湖南宁远大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静华与被告邝德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杨静华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杨静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静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计203元,由原告杨静华负担。审 判 长  朱 劲人民陪审员  骆晋辉人民陪审员  唐先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