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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9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蓝焱红、黄金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焱红,黄金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80号申请执行人蓝焱红,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证件号码45*****19。被执行人黄金恒,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化县,证件号码45******17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蓝焱红申请黄金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229民初569号调解书明确被执行人黄金恒应支付申请人蓝焱红案款85700元,承担执行费118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857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金恒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229执80号案件的本次��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