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3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邦国与舒昌伟佘中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邦国,佘中华,舒昌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953号原告:李邦国,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佘中华,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舒昌伟,男,199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李邦国与被告佘中华、舒昌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李邦国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邦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邦国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德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