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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3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邦国与舒昌伟佘中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邦国,佘中华,舒昌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953号原告:李邦国,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佘中华,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舒昌伟,男,199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李邦国与被告佘中华、舒昌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李邦国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邦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邦国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德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