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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134号之一被执行人:李亮,男,汉族,1981年4月19日出生,曾任原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捕前住天津市东丽区。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监狱。本案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并从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中扣划人民币4700元,已转罚没款上缴国库。又经过提讯被执行人,确认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中李亮的财产刑部分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易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