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园林管理局、周天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园林管理局,周天柱,董爱利,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1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园林管理局,住所地驻马店市开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史永生,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玉兰,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立伟,系该局绿化科科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天柱,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省温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爱利,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恒,河南另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北段(驿通商务楼五楼)。法定代表人:王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星,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驻马店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因与被上诉人周天柱、董爱利及被上诉人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5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周天柱、董爱��以其与市园林局协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市园林局以恒源公司已履行赔偿支付责任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周天柱、董爱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市园林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554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周天柱、董爱利撤回起诉;三、准许驻马店市园林管理局撤���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870元,减半收取4935元,由周天柱、董爱利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驻马店市园林管理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俊义代理审判员 王 威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