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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支行与陈延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2007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支行。被执行人陈延亮,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延亮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吉2401民初58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1、贷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7145元;3、执行费124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延亮名下的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支行抵偿债务(1116102元)。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支行申请本院执行(2016)吉2401民初583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俊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