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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细娇、王清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细娇,王清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930号申请执行人李细娇,女,汉族,1965年2月17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王清猛,男,汉族,1964年11月23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清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清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执行人王清猛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40125元(案件受理费389元、执行费6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亚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