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细娇、王清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细娇,王清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930号申请执行人李细娇,女,汉族,1965年2月17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王清猛,男,汉族,1964年11月23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清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清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执行人王清猛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40125元(案件受理费389元、执行费6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亚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