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102执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左有汉、袁长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有汉,袁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左有汉,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被执行人:袁长发,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申请人左有汉与被执行人袁长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袁长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袁长发履行本案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02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