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5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海迪电子商行与广州金爵汇展灯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终581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金爵汇展灯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海迪电子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5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金爵汇展灯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展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海迪电子商行。经营者:李敢。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子洋,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金爵汇展灯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海迪电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5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金爵汇展灯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金爵汇展灯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为519元,由上诉人广州金爵汇展灯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东劲审判员 陈舒舒审判员 唐佩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楚文萃蔡嘉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