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2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文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22刑初55号公诉机关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学,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本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予以释放,2017年4月6日被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学犯危��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黄文学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本县茅田乡太美线公路往八里荒村委会方向行驶,中途被告人黄文学发现易某与其母亲发生争执便报警,公安民警出警后,被告人黄文学帮助公安民警寻找易某,期间被告人黄文学又饮酒后来到易某家,被公安民警查获其醉酒驾驶行为。经采血样检验,被告人黄文学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8.2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驾标准,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文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斯某,4、刘某的证言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现场照片,(恩施州)公(司)鉴(理)字(2017)043号物证检验报告,酒精含量现场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建始县公安局茅田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黄文学的供述笔录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学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系醉酒在农村道路上驾驶摩托车,未发生交通事故,并具有坦白认罪的从轻处罚量刑情节,且案发时被告人的部分行为有积极意义,可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文���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