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毕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毕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131号原告:李某1,男,2005年12月21日生,汉族,南厂小学学生,住唐山市路南区。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1981年9月6日生,汉族,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员工,住唐山市路南区,系原告之父。被告:毕某,女,1984年5月3日生,汉族,百年同程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唐山市路南区。本院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毕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 判 员 郭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丽萍书 记 员 孟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