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904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梁景兰与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兰百维、兰庆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景兰,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兰百维,兰庆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298号申请执行人:梁景兰,女,1964年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新富村。法定代理人:兰庆付,男,1960年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新富村,系梁景兰丈夫。被执行人: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桃山区。被执行人:兰百维,男,汉族,1972年生,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新富村第三党支部书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新富村。被执行人:兰庆忠,男,汉族,1955年生,农民,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新富村。本院在执行梁景兰与七台���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兰百维、兰庆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2016)黑民再25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兰百维、兰庆忠已将执行款37336.34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梁景兰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民再2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廷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