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3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邵正民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邵正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住所地:灵川县。被执行人:邵正民,男,汉族,1984年6月21日出生,住广西灵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邵正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桂0323民初868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015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3民初8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3民初8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青旺审 判 员 吕桂华审 判 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