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与被告易强四川卓然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易强,四川卓然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9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负责人:屈天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学,该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平,该单位职工。被告:易强,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四川卓然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芳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华,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与被告易强四川卓然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普通程序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4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负担(免收)。审 判 长 陈加国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林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