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少才与李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才,李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1民初1172号原告:李少才,男,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柳州市柳江区。被告:李乐,男,1971年11月28日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原告李少才与被告李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以愿意与被告李乐自行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少才撤回对被告李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00元、减半收取1310.00元,由原告李少才负担。审 判 员 郭德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