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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与郓城县郓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郓城县郓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81号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青驼镇双桥村。法定代表人:王胜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郓城县郓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东门街2号。法定代表人:陈殿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传社,山东兴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郓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华栋代理审判员  邢保贞人民陪审员  梁书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