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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9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延与石鲁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石鲁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9277号原告:王延,男,199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石鲁豫,男,199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武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与被告石鲁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延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珑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兰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