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张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菊琴,张汉臣,张先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38-1号申请执行人苏菊琴,女,1940年12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汉臣,男,1938年10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先周,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苏菊琴、张汉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29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先周给付2015年10月28日至2016年10月28日期间的赡养费,每个月300元,计12个月,共计3600元及每月30斤面粉、10斤米、10斤食用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银行扣划被执行人张先周名下存款596元,经本院依法传唤申请执行人苏菊琴、张汉臣未到庭,致使该案案件款596元无法发放。因未查到被执行人张先周名下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600元,已执行596元,下余案件款3004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王 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