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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行审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许兴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许兴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22行审100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东海县晶都大道北侧疾控中心大楼。法定代表人吕伟,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家法,东海县安峰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蒋步登,东海县安峰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被执行人许兴东,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38岁,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计征决字(2016014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东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东计征决字(2016014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申请。审判长 王 鹏审判员 戚 宇审判员 单迎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