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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于卓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7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26号。代表人姜涛,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于卓群,男,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执行人于卓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38609.64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698元、案件受理费906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长城牌汽车的车籍档案,但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