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民初5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5961王丙祥与鲍巍、张立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丙祥,鲍巍,张立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5961号原告王丙祥,男,1954年6月12日生,汉族,职工,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旭初,男,1960年1214日生,住江苏省铜山县。被告鲍巍,男,1965年6月11日生,汉族,医生,住睢宁县。被告张立双,男,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职工,住深圳市南山区。原告王丙祥与被告鲍巍、张立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丙祥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丙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50元,由原告王丙祥负担。审 判 长 黄玉宝代理审判员 郭 娜人民陪审员 夏光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