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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胡晓军、方三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军,方三妹,洪思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580号申请执行人:胡晓军,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方三妹,女,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洪思顺,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方三妹、洪思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三妹、洪思顺存款2485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 建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洪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