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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钢江与陈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钢江,陈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801号原告:张钢江,男,1986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陈泽平,男,1980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安县,原告张钢江与被告陈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张钢江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钢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钢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张钢江负担。审判员  严志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柏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