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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阮正昊、余娜与朱业兵、张修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正昊,余娜,朱业兵,张修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7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阮正昊,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29岁,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执行人余娜,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29岁,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朱业兵,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35岁,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张修兰,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33岁,住同上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皋翔公证处(2015)皖六皋公证字第29019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业兵、张修兰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齐云北村9号楼4层东单元东室及车库东2室(证号:3214666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伦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