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8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继斌与被执行人贾福成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斌,贾福成,王雅杰,石秀刚,范玉华,刘振华,贾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28号申请执行人:张继斌,男,1960年5月29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鲍家乡元觉寺村,身份证号2107821960********。被执行人:贾福成,男,1968年5月22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鲍家乡元觉寺村,身份证号2107821968********。被执行人:王雅杰,女,1969年10月16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鲍家乡元觉寺村,身份证号210782196910162623.被执行人:石秀刚,男,1945年12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鲍家乡元觉寺村,身份证号210782194512202619.被执行人:范玉华,女,1945年9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鲍家乡元觉寺村,身份证号210782194509102619.被执行人:刘振华,男,1971年6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鲍家乡元觉寺村,身份证号210782197196172630.被执行人:贾福军(君),女,1970年11月7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鲍家乡元觉寺村,身份证号210782197011072629.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辽0782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定六被告给付原告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北镇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给付1万元,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银行存款等,并向申请执行人了解,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镇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2民初171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卜 义 利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佟 大 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