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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小英与胡晓萍、徐长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英,胡晓萍,徐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朱小英,女,生于1973年2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胡晓萍(又名胡晓平,胡小平),女,生于1968年6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徐长荣,男,生于1957年3月6日,汉族。朱小英申请执行胡晓萍、徐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贵院生效的(2015)南民初字第01190号民事判决书,应由被告胡晓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3月起至清偿之日利息,被告徐长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胡晓平负担。判决生效后,因二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朱小英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前期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胡晓萍下落不明,遂对被执行人徐长荣个人住房公积金41000元予以提取后支付申请执行人,后又对被执行人胡晓萍以身份证612321196106030066(现可查身份证号为612321196806041129)办理退休手续的养老金账户予以冻结,并分两次划拨14000元、5700元共计19700元。同时对被执行人徐长荣工资账户进行了冻结,并分两次划拨20000元、13500元共计33500元(徐长荣从划款中领取生活费6000元),执行费310元由胡晓萍负担,其余款项共计87890元先后均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共计本金5万元,利息36840元,受理费1050元),其中被执行人徐长荣共代为履行68500元。据此,本案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01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