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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8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小安、常儇宇与袁小艳、唐金冬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安,常儇宇,袁小艳,唐金冬,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713号原告:王小安,男,198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常儇宇,女,198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青,江苏漫修(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小艳,女,1977年6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唐金冬,男,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唐某,男,200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王小安、常儇宇与被告袁小艳、唐金冬、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因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王小安、常儇宇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安、常儇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安、常儇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00元,减半收取20200元,由原告王小安、常儇宇负担。审判员 郑 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