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5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建广、义乌市赤岸镇慈溪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广,义乌市赤岸镇慈溪村民委员会,义乌市赤岸镇慈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565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广,男,1933年10月29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义乌市赤岸镇慈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赤岸镇慈溪村,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9。法定代表人王瑞彩。被执行人义乌市赤岸镇慈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赤岸镇慈溪村,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9。法定代表人王根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义乌法院(2015)金义佛堂民初字第00331号判决书,于2016年06月0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锁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义乌市赤岸镇慈溪村民委员会以义乌市赤岸镇慈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义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82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