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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基本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基本,崔兼峰,宋跃,刘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31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温华超出生日期1987年10月10日民族汉族性别男特殊身份无住址住莱西市福瀛院79号楼1单元601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5月9日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姓名崔兼峰出生日期1986年2月23日民族汉族性别男特殊身份无住址住莱西市水集街道水集三村287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5月9日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姓名宋跃出生日期1988年9月3日民族汉族性别男特殊身份无住址住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小屯村25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青岛市李沧区火车北站派出所抓获,同年3月11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5月9日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姓名刘杰出生日期1987年2月22日民族汉族性别男特殊身份无住址住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丽海馨苑12号楼1单元601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9日到莱西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5月9日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情况温华超之辩护人孙国涛,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7)312号指控事实2016年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温华超、崔兼峰、宋跃、刘杰在莱西市区文化路华玺大酒店参加朋友聚餐后,因损坏酒店玻璃赔偿的事宜与酒店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对前来制止的酒店保安人员被害人张某进行拳打脚踢,致张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被人致伤后致腰椎1、2、3左侧横突骨折,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张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温华超、崔兼峰、宋跃、刘杰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温华超、崔兼峰、宋跃有坦白情节,刘杰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指控罪名故意伤害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温华超、崔兼峰、宋跃、刘杰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期间无新的意见。辩护人意见温华超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并经当庭再次确认,应予采纳。温华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温华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责令温华超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崔兼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责令崔兼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宋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责令宋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刘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责令刘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臧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