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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永君、包金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永君,包金香,杨树廷,单长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2158号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冯明辉,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峰,该联社职员。被告:白永君,男,蒙古族,1989年7月6日出生,农民。被告:包金香,女,蒙古族,1966年10月13日出生,教师。被告:杨树廷,男,蒙古族,1966年10月12日出生,教师。被告:单长明,男,蒙古族,1957年6月9日出生,教师。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白永君、包金香、杨树廷、单长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协商一致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白永君、包金香、杨树廷、单长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协商一致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白永君、包金香、杨树廷、单长明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白永君、包金香、杨树廷、单长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9元由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明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梦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