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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武芬与徐志明、石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武芬,徐志明,石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2民初790号原告:刘武芬,居民。被告:徐志明,居民。被告:石素萍,居民。原告刘武芬与被告徐志明、石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武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志明、石素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武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整;2、判令二被告以2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7%的标准从2017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偿还借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3日,被告徐志明、石素萍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刘武芬借款20万元,承诺按照月利率1.7%的标准支付利息。原告同日通过银行转账14万元、现金支付6万元的方式借给二被告共计人民币20万元。二被告出具了借条,并支付利息至2017年2月12日,之后没有继续支付利息及偿还本金。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后来都联系不上被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志明、石素萍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3日,被告徐志明、石素萍以资金周转为��向原告刘武芬借款20万元,承诺按照月利率1.7%的标准支付利息。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14万元、现金支付6万元的方式借给二被告共计人民币20万元。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7年2月12日,之后没有继续支付利息及偿还本金。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二被告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方式: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7年2月12日止。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故被告应以人民币2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7%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志明、石素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刘武芬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人民币2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7%的标准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2元,减半收取计2201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徐志明、石素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卫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松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