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阳冬、鲍同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阳冬,鲍同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397号申请执行人:王阳冬,女,生于1987年4月1日,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鲍同立,男,生于1951年4月12日,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王阳冬与被执行人鲍同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团结路东段房屋(所有权证号: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土地证总证号:9611602)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属王阳冬,王阳冬可持本裁定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亚洲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