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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季汝宏、朱其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汝宏,朱其宝,汪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15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汝宏,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长青,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冀,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其宝,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总立,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青,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汪刚,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季汝宏因与被上诉人朱其宝及原审被告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民初4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季汝宏于2017年5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季汝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季汝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960元,减半收取为18480元,由季汝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养俊审判员  王政文审判员  栾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丛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