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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申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虎诉张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虎,张晓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3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虎,男,195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晓亮,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住上海市徐汇区。再审申请人张虎因与被申请人张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沪01民终8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虎申请再审称,其现已找到陈某等合作参与人,并愿意提供证实其与张晓亮一起出资参与合作项目的材料,证明张晓亮并非与其系个人借贷关系;张晓亮提供的款项明细表系伪造;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因其个人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请求二审法院调查收集另案中有关徐林芳2万元汇款是否重复,但未见回复;庭审中未给予其申辩机会,剥夺了其作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四)、(五)、(九)项之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裁定再审。张晓亮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张虎的再审申请。审查中,张虎提供了证明人为陈某,出具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的《情况说明》一份,欲证明其与张晓亮之间有出资参与合作项目的事实,双方间并非借贷关系。张晓亮对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持有异议,否认己与陈某等有任何关系。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张虎向张晓亮借款的事实,有张晓亮提供的经张虎签名确认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银行交易记录及双方一致确认的张晓亮向张虎支付部分现金事实等佐证,一、二审据此认定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张虎于本案审查中所提供的证明人为“陈某”的《情况说明》,既非新的证据且真实性存疑,亦为张晓亮所否认,根据所载内容也不能证明张虎所称的双方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成立,故本院不予采信。张虎其他要求再审的理由,亦缺乏依据,本院均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张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四)、(五)、(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陶永信审判员  许 京审判员  毛慧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茅海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