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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40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志平与林创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平,林创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执40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志平,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林创隆,男,1984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申请执行人黄志平与被执行人林创隆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31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本金人民币30842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的小汽车;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股权、证券及存款可供执行。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查控到,无法处置,因此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祥 审判员 尚彦卿 审判员 肖伟光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葛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