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尹明刚诉被告刘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明刚,刘志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尹明刚,男。被告刘志杰,男。原告尹明刚诉被告刘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景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明刚诉被告刘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明刚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尹明刚负担。审判员 李景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籍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