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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3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付永、厦门市海山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付永,厦门市海山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付永,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大庞,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市海山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现代物流园区港中路象屿物流配送中心3-101、102、103、105、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760051167。法定代表人:李克定。本院在执行张付永与厦门市海山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张付永无法提供厦门市海山通物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付永的债权本金88058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洪福裕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