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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崔玉申房屋拆迁非诉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崔玉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702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松原市松原大路2833号。组织机构代码73702020-9。法定代表人尹德亚,局长。委托代理人祁霁,该局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征收管理科科长。被执行人崔玉申,男,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住建拆裁字(2016)年第001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松原市万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需要拆迁被执行人崔玉申座落在松原市宁江区繁荣街的房屋及附属物,双方因补偿安置等事宜未能达成协议。经松原市万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7月14日对双方的争议作出了松住建拆裁字(2016)年第001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崔玉申在法定期限内对裁决书既未申请复议和起诉,又未履行,现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松住建拆裁字[2016]年第001号拆迁纠纷行政裁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定期限内松原市万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崔玉申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松原市万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崔玉申依法应当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松住建拆裁字[2016]年第001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准予强制执行,由松原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佳坤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人民陪审员  吴亚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毕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