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81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谢智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智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81刑初127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智坤,因本案于2016年11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智坤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因被告人谢智坤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于4月26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桂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智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谢智坤在普宁市某公寓902号房,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冰毒)约4.5克贩卖给吸毒人员钟某(另案处理),从中牟取非法收入人民币200元。2016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2时许,被告人谢智坤在普宁市某公寓208号房,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10克贩卖给钟某,从中牟取非法收入人民币320元。2016年11月9日12时许,被告人谢智坤在普宁市某村钟某的出租屋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9.1克贩卖给钟某时被现场查获。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作案地点、称量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的相片,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清单,理化检验检验报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谢智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智坤辩称其第一宗、第二宗贩卖毒品的供述是被侦查人员采用暴力非法收集的,对指控的第三宗贩卖毒品中的数量和金额有异议,其承认只以人民币500元贩卖4.4克冰毒给吸毒人员钟某。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谢智坤在普宁市某公寓902号房将约4.5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50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钟某(另案处理),从中牟取非法收入人民币200元。2016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2时许,被告人谢智坤在普宁市某公寓208号房将甲基苯丙胺10克以人民币1000元贩卖给钟某,从中牟取非法收入人民币320元。2016年11月9日12时许,被告人谢智坤前往钟某位于普宁市某村的出租屋,准备将甲基苯丙胺9.1克贩卖给钟某时,在钟某出租屋楼下被公安机关查获。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作案地点、称量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的相片,证明:谢智坤贩卖毒品的地点;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3小包,并对毒品可疑物进行称量。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清单,证明:2016年11月9日,普宁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在普宁市,某村秀北区11幢58号楼楼下,从谢智坤身上提取、扣押到3小包、共重9.1克的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理化检验检验报告,证明:查获3小包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证人钟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她让谢智坤帮忙购买500元冰毒,谢应允。两三天后,谢让她去拿冰毒。因她没时间,就让谢在当日16时许到其租赁的位于普宁市某公寓902号房。谢在房间里给她1小包用透明封口袋装着的冰毒,她给了谢现金人民币500元。同年10月中旬的一天,她再次联系谢购买人民币1000元的冰毒。两三天后,谢让她去拿冰毒,她还是让谢送到其出租屋,但谢称要在其租赁的公寓登记客房,让她到时到客房拿冰毒。次日2时左右,她在某公寓208号房找到谢。谢给她1小包用透明封口袋装着的冰毒,她给了谢现金人民币1000元。11月9日12时左右,她联系谢购买500元冰毒,谢应允,并提出多给她人民币500元冰毒,前提是为其提供性服务。她同意,并约定在出租屋交易。但还没有交易,她就被公安机关抓获。钟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谢智坤。被告人谢智坤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钟某让他帮忙购买500元冰毒,他应允。两三天后,他在某镇向外号“土目”的人购买了人民币300元、重约4.5克、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冰毒。随后,他联系钟,钟让他送到其租赁的位于普宁市某公寓902号房。当日16时许,他在该房间将冰毒给了钟,钟付给他现金人民币500元。同年10月18日左右的一天,钟再次向他购买人民币1000元的冰毒。两三天后,他向“土目”购买了人民币680元、重约10克、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冰毒。之后,他联系钟,钟还是让他送到其出租屋,但他想在钟租赁的公寓登记客房,让钟到其房间拿冰毒。钟应允。次日2时左右,钟到其登记的208号房,他给了钟冰毒,钟称其手头钱不够,先赊账,他同意。当日,钟还给了他人民币1000元。11月9日12时左右,钟联系他购买500元冰毒,他让钟多买些,并提出若钟为其提供性服务,他可多给钟人民币500元冰毒。钟应允。他携带之前向“土目”购买的人民币500元、重9.1克的3小包冰毒到普宁市某村,在钟出租屋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谢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钟某。破案经过,证明:2016年11月9日17时30分左右,普宁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抓获吸毒人员钟某后在普宁市某村秀北区11幢楼下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谢智坤,并从其身上查获3小包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2016年11月9日,普宁市公安局经提取谢智坤、钟某的尿液通过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进行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同日,普宁市公安局决定对钟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户籍证明,证明:谢智坤的户籍登记情况。关于被告人谢智坤提出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采用暴力非法收集其口供的辩解。因谢智坤不能提供相关线索及材料证明公安机关采用暴力非法收集其供述,且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审讯视频、谢智坤被羁押看守所时的体检材料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在案发当日审讯谢智坤时没有采用暴力手段,当日其本人被羁押到看守所时经体检身体未见异常情况,故谢智坤提出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采用暴力非法收集其口供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谢智坤辩解其在第三宗贩卖毒品中贩卖冰毒的数量实际为4.4克、金额为人民币500元的问题。根据证人钟某的证言、谢智坤在侦查阶段的多次稳定供述、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谢智坤与钟某达成买卖冰毒的合意,即谢智坤贩卖9.1克冰毒予钟某,钟某为购买该冰毒付款人民币500元并为谢智坤提供性服务。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该事实。故谢智坤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智坤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10克以上,并从中牟利,其行为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谢智坤所犯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智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27年1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艺强人民陪审员 赖广翔人民陪审员 张锐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玉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搜索“”